8.4 消防设施、器材的配置与管理


8.4.1 油气站、场的消防监测、火灾报警、消防给水、泡沫灭火、消防站、消防泵房等设施和器材的配置按GB 50183的规定执行。
8.4.2 石油库消防监测、火灾报警、消防给水、泡沫灭火、消防站、消防泵房等设施和器材的配置按GB 50074的规定执行。
8.4.3 钻井现场消防器材配置执行SY/T 5974的规定。大修、带压、试油现场应配35kg干粉灭火器2具、8kg干粉灭火器8具,消防锹4把,消防桶4个,消防钩2把,消防沙2m³。小修现场应配8kg干粉灭火器4具,消防锹2把,消防桶2个,消防钩2把。在野营房区按每40㎡不少于1具4kg干粉灭火器配备。
8.4.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、施工、验收及运行检查按GB 50116和GB 50166的规定执行。
8.4.5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、施工、验收及运行检查按GB 50151和GB 50281的规定执行。
8.4.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应用参照GB 50084的规定。
8.4.7 灭火器材的检查、维修与报废按GA 95的规定执行。
8.4.8 消防泵房应设专岗,持证上岗,实行24h值班制度,定期对消防泵试运和保养。
8.4.9 消防重点岗位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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